這樣的做法,說實話是違法行為。中間有好多漏洞可以鉆。
很多人知道失業金最長可以連續領取24個月,但是如果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以后,就不能再連續接近待遇了,很多人就覺得失業保險浪費了。于是有的人就想,退休前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國家還會給代繳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再發放一份工資,兩全其美不是嗎?其實,真的不是那么簡單,這里邊有好多坑。
第一,騙保行為。《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正常情況,領取失業金需要非本人意愿失業、有求職意愿、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
雙方假裝解除勞動關系,造成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金的行為,其實就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保待遇的行為。
盡管查處起來很難,也有的人會笑話我天真,但違法就是違法的!
第二,勞動者辦辭退,損失一大筆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又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能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當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就應當支付賠償金。
說實話,辦理失業以后,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直接離職,勞動者也真沒有什么好辦法。更郁悶的可能是工作沒一段時間用人單位倒閉了,所有的經濟補償也泡湯了。即使想維權,也會非常非常麻煩。
第三,領取失業金期間,用人單位不可能給職工繳納社保。
一旦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了社保,實際上就相當于重新招用勞動者,失業金的待遇就會暫停了。
領取失業金,國家只會代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而沒有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
養老保險雖然可以自己繼續繳費,不過有關負擔還是比較重的。如果不繳,未來養老金待遇又會低一些。只有工傷保險,萬一發生工傷問題又會非常麻煩。
另外,用人單位給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可以省下了。
第四,單位還能省下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補貼。全國多數地方的獨生子女父母,如果是單位職工,在退休時都有退休一次性獎勵。相應的獎勵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承擔。
有些地區只有三五千元,并不多。但是山東省是按照30%的上年度設區的市級職工的平均工資來確定。青島市已經達到了22,000元以上。如果不是單位職工,這部分錢單位不會出的。
所以,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最有利于單位本身,而把勞動者置于風險境地,另外還騙取了國家的社會保險費,真心沒有必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