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對私塾的態度是比較矛盾和動搖的,總體上沒有系統性、連貫性的限制私塾的政策和法令。不過在某些時期,的確出臺過一些限制性措施:
雍正年間,朝廷下令禁止私自講學、私自開館,但執行力度有限。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朝廷下令各地私塾需由地方官核準,并將師生名冊報送學政存案,但這一規定執行不力。
嘉慶年間,朝廷多次下令整頓私塾,禁止在私塾講授《春秋》等書,防止民間興學熱潮,但收效甚微。
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兩廣總督耆英奏請嚴禁私塾,稱私塾為"淆亂聽聞,播弄是非"之所,但未被采納。
同治元年(1862年),總理衙門奏請嚴禁會黨,查禁私塾,但也未真正執行。
可以看出,清朝政府雖然偶有限制私塾的措施,但力度不大,多流于口頭和文告,且缺乏連續性。究其原因,一是統治者對私塾利弊認識模糊,二是官學衰敗,私塾大量存在已成事實,難以禁絕。因此并沒有形成全面限制私學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