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口頭陳述或行為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訂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口頭陳述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表達的方式來達成協議或達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口頭協議或者其他口頭意思表示,可以成為合同的內容。這意味著,當事人通過口頭陳述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口頭陳述在法律上的證明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應當由主張人舉證。因此,如果口頭陳述成為爭議的焦點,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口頭陳述的存在和內容。
因此,在進行合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為時,建議當事人盡量采用書面形式來記錄協議內容,以便于證明和維護自己的權益。書面形式可以通過簽署合同、交換書面函件、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實現。這樣一來,當事人可以更容易地證明協議的存在和內容,避免因口頭陳述的爭議而導致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