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密或保護條款時,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具體來說,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訂立、履行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使用了不當的保密或保護條款,可能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合同中,保密或保護條款通常用于保護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確保其不被泄露或不被未經授權的人士獲取。然而,如果這些條款過于苛刻或不合理,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一方在合同中設置了不合理的條款,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對方有權要求予以修改或者刪除。因此,如果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密或保護條款,另一方可以要求對該條款進行修改或刪除,以保護自身的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可以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違約方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導致了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受損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密或保護條款時,另一方有權要求修改或刪除該條款,并在嚴重損害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