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shù)臓幾h解決條款時,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設置了不當?shù)臓幾h解決條款,例如將爭議解決的權利單方面授予自己,或者將爭議解決的方式限制在不公平的仲裁機構等,這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受害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shù)臓幾h解決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受害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要求修改該條款。
此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當?shù)臓幾h解決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受害方也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因此,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shù)臓幾h解決條款時,受害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并可以要求修改或宣告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