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解除。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達到一定條件時,該法律行為才生效的情況。
解除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 條件未達到:如果約定的條件未能達到,當事人可以解除該法律行為。例如,如果買賣合同約定在某個特定日期前買方未能支付貨款,則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 條件不可能實現:如果約定的條件在當初訂立合同時就是不可能實現的,當事人也可以解除該法律行為。例如,如果租賃合同約定在某個特定日期前租賃物必須變成黃金,而這是不可能實現的,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 條件違反:如果約定的條件被一方違反,另一方可以解除該法律行為。例如,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在某個特定日期前借款人必須償還借款,而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除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在解除之后,雙方應當返還已經履行的義務,恢復到解除前的狀態。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總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生效,但條件尚未達到或者不可能實現,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該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