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的折舊問題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規定:
-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一號——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合并企業應當按照各自原有的會計政策計量固定資產,并在合并后繼續執行;
- 《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規定:合并財務報表應當對合并前各自的固定資產進行重新計量,計量基礎為合并時的公允價值,差額計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溢價;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合并的財產權益處理規定:合并后的公司應當按照合并協議的規定處理各自的財產權益,包括固定資產的計量和折舊等問題。
以上法律規定是合并后的折舊問題需要遵守的基本法律規定,具體的處理方法需要根據合并協議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