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城市規劃與建設的事務,這是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而來的。
根據我國憲法第31條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為本行政區域制定的,規范本行政區域社會生活和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城市規劃與建設是屬于地方行政管理范疇的事務,因此地方性法規可以對其進行規定和管理。例如,各地的城市規劃條例、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都對城市規劃和建設的方方面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對城市規劃與建設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