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全球所有國家的法官都實行終身任職制。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的特別之處在于他們沒有強制退休年齡的終身任職。
“法官終身制”之所以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采用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的獨立...
幾乎全球所有國家的法官都實行終身任職制。美國聯邦法院法官的特別之處在于他們沒有強制退休年齡的終身任職。
“法官終身制”之所以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采用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的獨立性,避免因政治立場或政黨更替而導致的隨意撤換。為保障法官的終身任職,通常需要為法官的考核、晉升和薪酬等制定詳細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法官會有任期限制。例如,美國一些州的法官通過選舉產生,并且有任期限制,不過他們可以連任。此外,日本法官也有任期,但可以連任,任期設置主要是形式上的。這一制度雖然有利于法官群體的利益,但同時也被視為現代法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從另一個角度看,除了因政黨更替導致的少數高級職位變動,各國大多數政府系統的工作人員(如稅務官員、婚姻登記員、環境調查員等)也不會被隨意撤換,因此法官終身制從這個角度來看是一個偽命題。
沒有強制退休年齡的終身制較為少見。主要國家中,只有美國聯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沒有強制退休年齡,他們可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具體而言,聯邦法官的退休年齡遵循“80規則”,即服務年限加上實際年齡達到80歲。此外,法官的實際年齡通常不得低于65歲,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例如,若法官實際年齡為65歲,根據“80規則”,則服務年限需至少為15年才能退休。聯邦法官還可以選擇不完全退休,而是退出日常事務,只處理少量案件,繼續保留職位。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終身任職規定不僅適用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還適用于所有聯邦法院及18個沒有規定退休年齡的州法官。這一制度的潛在風險主要在于法律技術性問題,如法官年老體衰、精力不濟,而不是政治性問題,因為大多數享受終身制的法官不需要審理政治性案件。因此,我不太贊同從三權分立的角度理解法官的終身制,這一制度更多是人事管理的事務性安排,影響的是遠離政治運作和權力博弈的中下級法官和普通刑事民事審判。
即便在有強制退休年齡的國家,法官的退休年齡通常也高于普通公務員,而普通法體系內的法官退休年齡相對更高。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法官的退休年齡為65歲,首席法官為68歲。德國聯邦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為68歲。比利時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為70歲,其他法官為67歲。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簡易裁判所法官的退休年齡為70歲,其他法官為65歲。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為70歲,英國和加拿大聯邦法官可以任職到75歲。在美國各州,法官的退休年齡從70歲到90歲(佛蒙特州)不等。
從結果來看,無論是否有強制退休年齡,高齡法官(尤其是高級別的高齡法官)在全球都是普遍現象。乍看之下,各國最高司法裁判權掌握在一群七十歲上下的老法官手中似乎會引發各種問題。然而,這些問題是否嚴重到需要改革的程度,似乎也未必如此,畢竟各國憲法對總統和總理的年齡也沒有上限。至于為何實行終身制,其實沒有特別的答案,無非是傳統如此,既然司法系統運轉良好,那就繼續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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