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四條
提示: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2.職工培訓費是職工教育經費中的一部分,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不能準確劃分的一律按8%的限額扣除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4行至第6行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