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提示:
1.保險公司準備金按財稅〔2016〕114號第三、四條提取的各類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
2.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9.2行至39.3行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