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56號)規定,參保人員原則上選定1家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一般一年一定。參保人員確因居住地遷移等情形需要變更選定醫療衛生機構的,可向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或指定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除急救和搶救需要外,參保人員未經轉診到非選定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就醫,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根據省文件規定,我市完善普通門診選點管理。參保人應當選定1個鎮街(或片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其管轄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本鎮街級定點醫療機構)為其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到選定所屬鎮街所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其管轄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本鎮街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均可享受普通門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