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情形,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比如公司、用人單位)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即法定代表人無需擔心民事額外承擔責任)。
但也有例外情形: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權力。
(2)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時,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3)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4)如果不涉及犯罪的話,法人代表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一旦涉及到用人單位犯罪,法定代表人作為主要負責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條】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