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警察不穿警服,不帶證,一般情況下也就不執法了,也就是說,不是上班的時間和執法的時候,就不一定去執法了。但遇到突發事件情況下,不穿警服和不帶證的警察會挺身而出的,可能會多管閑事,如果這時人們和社會還用警察不穿警服和不帶證說事的話,那警察謝謝大家了,但不要指責警察在場不做為,不盡職盡責管事的話,警察也是人,也不想去多管閑事,找麻煩。
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在外出執行警務活動時,必須要著警服,證明警察身份的證件《警官證》隨時攜帶以便工作,這是常識,也是規定;人民警察的警務執法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也是民警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理論知識和業務考核后才能逐級獲得的,其中有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等級的執法資格。
民警如在休息時間雖然沒穿警服,但基本上《警官證》都是隨時攜帶的,如遇上突發事件、人民群眾在受到不法侵害時,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都會義不容辭主動地參與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中去的,雖然他(她)們沒穿警服,他(她)的執法資格是有的,人民警察的神圣使命感使然,必須要馬上參與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行動中去的道理一樣。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民警在開展偵查任務時不一定要穿制服的,如刑事偵查、緝毒偵查等在執行特殊警務執法活動時,你就不能教條地認為:你警察沒穿制服就參與執法活動是知法犯法;還有一種是基層的農村派出所的民警,整天與農民打成一片,是那種都很熟悉知根知底的,假如這天民警是在休息,路遇村民打架打得頭破血流,請問沒穿制服的民警該不該管這件事,他(她)一管就涉及到有沒有執法權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