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法不太嚴謹。原因下:
(1)同一單位,一般編制的構成有公務員、事業編制、工勤編等多重情況構成。
(2)一個單位(不含臨時聘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一般都是相同的,國家規定為工資收入的5%-12%,單位再給個人繳納相同數目的住房公積金。
(3)事業編中的高級職稱收入遠超大多數公務員,其公積金自然也比公務員多。
(4)事業編工資高的住房公積金相應也就繳納的多,工資低也就繳納的低,相應個人住房公積金也就與之對應。
所以,個人公積金與編制無關,與個人月工資密切相關!事業編不一定比公務員住房公積金少!
對于公務員:
1、公務員單位基本上都是行政機關或參公,一般都有車補、公務員獎(年終考核合格)。
2、行政機關年底經縣委、縣政府或相關部門考核驗收后,還有多項榮譽,比如文明單位、平安單位、檔案達標、黨建、目標責任等方面的榮譽,這些榮譽按政策都是可以發獎金的。
3、獎金基數是上年綜合收入(毛工資+各種獎金、車補)除以12個月,這個基數已遠大于月工資,有的甚至多達2倍,按照公積金計取辦法,這個基數往往就作為公積金的提取基數,同時提取繳費按上限即12%來,個人繳納加上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往往每月在2000元以上,工資高的甚至更多。
4、公務員主要在政府部門工作,公務員的薪資多由政府直接負責發放,且經費來源相對更加穩定。
5、公務員系統相對更為龐大,福利待遇可能更加統一化和穩定。
對于事業單位:
1、事業單位有部分鄉鎮地區的車補、公務員獎是沒有的。
2、文明單位、平安單位、檔案達標、黨建、目標責任等方面的榮譽是很難創建的,即使能創建一部分,苦于經費不足,也發不了那么多,只好降低標準發,甚至不發也是常有的事,所以有些單位為了避免職工有意見,索性不創。
3、事業單位人員年綜合收入少了,單位經費不足,造成了公積金提取標準遠低于公務員或參公單位,所以事業單位人員的公積金比公務員少很多,公積金也成了公務員的一項隱性福利。
4、事業單位主要在醫院、學校以及研究機構等工作,主要收入來源比如學校收取學費、醫院的醫療費等,這些收入可能被用于機構的日常運營和發展,可能發放給事業單位人員就沒公務員多。
5、事業單位的組織架構和規模通常較為靈活,員工人數也比較少,這可能導致福利待遇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