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個規定,醉酒的人,不是免罪的利用,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犯罪嫌疑人以自己醉酒失去意識為由為自己的刑事犯罪辯解,試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但是無一成功。
實際上,醉酒的人,其頭腦都是清醒的,尤其是類似強奸一類犯罪,如果真的大腦失去控制,是無法完成犯罪行為的。所以借口自己醉酒,不記得、不知道為由,辯解自己犯罪身不由己,在法律收沒有依據,該怎么判還是怎么判,如果是強奸,一般情節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