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就設有調解員,本應是調解員出面調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可誰都不愿意管這棘手的事,往往是村支部書記或是村委會主任親自予以調解處理。如果村干部解決不了的問題,鄉鎮設立司法辦公室,可介紹于司法予以調解,司法辦也解決不了的事,只好走法律程序。相信法律部門會有個公正的處理,只是一步比一步艱難,程序辦理也比較麻煩。
總的來說,鄰里鄉親互相忍讓點吧,人人懷著:“讓他三尺又何妨″的觀念,就少去了很多糾結與煩惱,問題還是以"和稀泥″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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