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里有“除名”的規定。條例第18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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