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拆遷,即使名字是個人名下,也屬于婚前財產。因為該房屋是由婚前一方出資購買,所以其性質不會因為拆遷而改變,仍舊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締結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后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就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例如,婚前一方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就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