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成本”到底可不可以稅前扣除呢?我們來分情況討論下:
01? ?在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時,暫估入賬成本能否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暫估入賬成本即使無發票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02? ?暫估入賬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未取得發票,能否在稅前列支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暫估入賬成本必須憑發票才能稅前扣除,否則須在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處理,該部分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03? ? 企業因特殊原因暫估成本實在無法取得發票應如何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04? ? 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暫估入賬成本取得發票,成本支出應在哪一年度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針對以前年度未取得發票的情況,可以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