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解釋:
1、第六條?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第七條?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3、第八條?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第九條?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上述來源于,法釋〔2020〕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