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總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與另一家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總經理的簽字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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