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其不同于民事權利能力,后者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的資格,具有普遍性,不受限制和剝奪。
而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可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件中,甲,17歲,為未成年人(17條第1款),乃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9條),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甲與拍賣會間的買賣合同,乃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關于其效力的判斷,應依第145條為之,該買賣合同有效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該買賣合同為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
第二,甲訂立該買賣合同事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
第三,該買賣合同屬于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
顯然,甲與拍賣會之間的買賣合同不屬于使甲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因為甲為此支付了1000元。另外,從題干中,也看不出甲的行為已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
但甲已經有17歲,而且是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道具,衡諸一般人的理念,應認該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故該買賣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