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在:
(1)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權利能力的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在我國從事營業活動的,須經我國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形式只限于設立外資企業。
(2)對未成年人勞動權利能力的限制,比如勞動法15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對結婚權利能力的限制,比如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4)不同民族之間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差異,比如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5)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商事權利能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