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五)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