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利害關系人是指被申請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的近親屬,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孫子女、成年外孫子女等。所謂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與被申請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被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等,還包括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可見,有權利提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做廣義理解:只要該公民行為對其有法律上的影響,均屬于利害關系人,都應當有權利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的事由只能是被申請人由于病理上的原因導致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若因年齡原因,依法當然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只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則不必適用特別程序作專門的認定。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由被認定公民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利害關系人必須采用書面方式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之,則不予受理。
其次,對公民進行鑒定,或者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由于病理上的原因導致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單憑生活經驗作出判斷,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加以確認。
因為精神病是一種病因和病癥都十分復雜的疾病,種類很多,臨床表現癥狀也不同。有的公民曾經患過精神疾病,但已治愈,完全能夠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就不能認定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人民法院受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后,對被申請人應當進行醫學鑒定,以取得科學依據。如果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如發現有疑問,應當重新進行鑒定。
再次,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