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這一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或純獲利的行為,舉例來說:一個正在讀小學的小孩子,他能實施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呢?買文具、書本、日常吃飯、零食,進行金額不大的消費行為(金額的多少要根據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孩子日常消費等情況進行判斷),總結來說,就是和一個小學生日常生活相關的行為,大部分是有效的行為。
無效行為一般是指:大額消費、贈與、簽訂與其年齡智力不符的合同等,通俗的說,就是大家所說的一個孩子做了一件他不懂得后果的事情,而且后果比較重大的。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進行該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對已經進行的行為進行追認,即認可其行為效力。舉個例子來說,有的小朋友玩游戲,在游戲中充值5萬塊,那么這種行為就是可能是被撤銷的,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認,那么行為就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認可,那么可以撤銷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