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一起張某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張某生于1983年7月,因為瑣事與本村村民李某發生爭執,繼爾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用拳頭擊打李某的頭部,致使李某顱腦損傷死亡。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李某的母親及子女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被害人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原告精神損失費共計136000元。受理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張某的父母作為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110000元。
依據《民法典》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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