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做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ǘ┬?、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對與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做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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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改?、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ㄋ模┢渌敢鈸伪O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對監護人有爭議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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