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齡太小,沒有意思能力,還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從保護他們的利益和保障社會秩序出發,法律不賦予他們民事行為能力。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智力和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
所謂與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是指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狀況和智力發育情況能夠為該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為,如購買零食、文具等。所謂與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實施某些其能夠理解行為性質、辨認行為后果的行為。應當指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如接受遺贈、贈與等。
根據《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這是法律賦予法代的追認權,追認需要采用明示方式,否則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法》第47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相對人的催告權,且需要在法代追認前實施。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而又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獨立實施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則要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是單方民事行為,如拋棄財產,則行為當然無效。
(2)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是雙方民事行為,如與他人訂立合同,則與其發生關系的相對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這些行為。
4、合同無效的結果是自始無效,但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此案例分析】
1、首先關于合同效力問題。題主列舉的例子,行為人8周歲,在法律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根據民法通則這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會自始無效。
2、基于主體不具備資格,便不存在追認的情況。而是應該父母代為簽訂合同。但其父母拒絕為之,因此神童自己簽訂的合同無效。
3、已履行的情況。App開發出來,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若公司并未采用神童的app,則合同無效,雙方已無任何責任。第二,若公司采用了神童開發的app,則應當支付報酬,因為這屬于神童的勞動智力成果,給付對價不是基于合同的行為,而是基于公司采用了神通app的單方行為,這時候神通有了純獲利的經濟權利,此種民事權利是自然人都具備的。若只采用不支付報酬,則構成侵權,可以提起侵權之訴。比如,一些神童研發的產品可以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他可以用來獲利,任何人不能無償或不經允許使用,不因為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受限。
4、此時,若法定代理人仍然拒絕承認,也不管不顧公司的利用行為和不支付報酬的行為,則又構成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神童的侵權,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亦不能剝奪其純獲利的民事權利。神童可以要求其父母代理其簽訂合同,領取應得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