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出現于《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總則相對于民法通則的規定來說用詞更加專業,以『民事法律行為』代替『民事活動』,因為民事活動范圍更加廣一些,包括合法的民事行為和違法的民事行為。從一般規定來看,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使得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并沒有區分單方、雙方和多方法律行為。
再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仍舊是效力待定的一般條款。
一、 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子――遺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遺囑的行為無效的依據是: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多方法律行為的例子――訂立合伙協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伙協議的行為無效的依據是:
《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三、多方法律行為的第二個例子――訂立設立公司的協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設立公司協議的行為無效的依據:如圖,李晗講商經15年版第11頁,知識框架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節公司的設立,考點四發起人,(一)發起人的概念,第二段最后一句: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時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