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限價系統有兩個經濟學原理的知識點:
1)當政府對市場實行價格上限的時候,就產生了物品的短缺,賣者必須在大量的潛在買家中配給稀缺物品。基于賣者偏好的歧視既無市場調節的效率,依舊可以提出明面價格之外的要求,這就是潛在成本,誰審核,誰決策誰就有市場限價之外利益的獲取權利,很多時候就是所謂托關系的特色潛規則和權力變現。
2)當政府對市場商品實行價格下限的時候,就會出現供給過剩。市場根本承擔不起限價之上的商品價格,而投資者往往以最低價格作為參考來計算收益,簡單理解就是政策認為應該最低值多少錢,才能成交,但買家覺得根本不值這些錢,這時就出現了我們現在的情況,最尷尬的是買賣雙方都想更低的價格賣出,賣家急著回暖和維系現金流,買家拿到更便宜的商品,而政策就是不允許。
業主參考的是政策作出的政策下限,也就是備案價的8.5折,然而這個規則到底合理與否都是有待考量的,市場需求不足,就是定再高幾倍,沒有流動性的資產更危險,如果老業主房子還是期房,降價買房能回一些款還能降低你房子爛尾的風險,這種限跌令本身就是違反市場規律且創造風險的做法,漲得時候控不住,跌的時候也就不要指望能控得住,市場規律為什么總是應驗,背后是億萬參與者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決策構成。
又到了磨耳根的時刻,房地產市場想要重建健康的市場,限跌令和特色預售制就是兩個最大的阻礙,也是風險的創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