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歷史上,朝廷命官怠慢職守確實會受到懲罰,情節嚴重者甚至會遭到重罪處置。具體罪名和懲處方式因朝代、時期及情節輕重而有所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瀆職罪:官員玩忽職守、貪圖享樂、不理政事,情節嚴重的會被治以瀆職之罪。
失職罪:官員未能盡忠職守,造成政令不暢、民生疾苦等后果,情節嚴重的會被治以失職之罪。
濫用職權:官員濫用手中權力,中飽私囊、徇私枉法,情節嚴重的會被治以濫用職權之罪。
欺君罪:官員欺瞞君主,隱瞞實情,情節嚴重的會被治以欺君之罪。
誤國罪:官員決策失誤,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會被治以誤國之罪。
對于上述罪名,朝廷一般會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懲處,輕則罰俸、降級、貶謫,重則奪官、流放、死刑。個別皇帝也會根據自己的喜怒而給予非常嚴厲的懲罰。
總的來說,為官者如果不能勤勉盡責、為君分憂,就有可能遭到懲處,這在中國歷史上是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