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在二十年前犯過殺人罪,但是沒人發現,而二十年后才被人發現,這時候是不是就不能起訴張三了?」
很明確地回答題主:多慮了,依然可以追究張三的刑事責任。
乍一看,刑法中有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但我們別光盯著這一條,還要看例外的情況:
1、張三罪大惡極,不追究到底無法給人民一個交代,那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可以追訴;
2、被害人家屬當時報案了,國家機器也啟動了,但兇手一直在逃避偵查,遲遲未被緝拿歸案,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被害人家屬當時報案了,但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沒有立案,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是比較嚴重的情形,題主可能還會好奇:對于小偷小摸,或者民事方面的糾紛,為什么就不能接受遲到的正義呢?
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是要督促人們更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要躺在權利上睡大覺。有道是「DDL 是第一生產力」,因為有了時間限制,人們會更加積極、及時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是節省司法成本,畢竟追求正義也要花納稅人的錢。
調查取證是很貴的事情,這讓我想起了當年學過的一個案例,Quinby v. WestLB AG 案:打工人因為職場性別歧視問題起訴公司,法庭簽發調查令,要求被告提供相關郵件溝通記錄和工作文件,被告為了讀取多年積攢下來的備份帶,足足花了 22 萬美元用于數據恢復(這還是 2006 年的水平),結果雙方為了誰該承擔這筆費用又打了一場官司。
這還是民事糾紛,而且是在強調對抗制的美國,這筆錢尚且可以讓原告和被告掰扯掰扯誰來出,而在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情況下、在公訴案件中,到底花多少錢去「購買」正義,也是一個很現實的社會問題。雖然聽上去很崇高,但提供正義這一項社會公共服務也是要納稅人掏出真金白銀的。
三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尊重既定事實。
這樣說可能有點殘酷:公正也只是眾多美好的價值之一,當公平和效率發生矛盾的時候,政策制定者也需要做出取舍。
例如,在一些歐美國家有「逆權侵占」(adverse possession)制度,一個人公然、持續地占有他人的土地,苦主明知這種情況但沒有維護自身權利(一般要經過 20 年),那么占有者就能合法取得土地產權。
我一開始也覺得很奇怪 -- 這什么強盜法律?明搶還有理了嗎?但立法者也有自己的理由:如果一塊土地的物權歸屬長期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就不利于在市場上流通進行交易,買家聽說背后還有法律糾紛的風險,可能就扭頭走人了。為了促進市場交易的效率,立法者作出了權衡取舍,強行擱置爭議、提供了產權的確定性。
不說逆權侵占這種比較流氓的極端情形,其實我們身邊的債務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也是如此。當一個人頭頂永遠懸著一把劍、隨時可能掉下來的時候,恐怕沒什么人敢跟他做生意,免得自己給濺一身血。但如果能有一個判斷標準、知道在什么時候天晴了雨停了他又行了,相關業務就能更順暢地開展起來。
這些理由,肯定有朋友覺得難以接受,我有時也覺得難以接受。說白了無非就是一個道理:正義是非常寶貴的東西,但這個世界上寶貴的東西還有很多,作為社會管理工具的法律,必須要面對種種無情的選擇,結合不同的情形,給寶貴的事物排出優先級,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