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制定前不認為是犯罪或認為是較輕的犯罪,不能在法制定后用新制定的法律對法律制定前發生的行為進行評判,而殺人無論在什么時候都認為是犯罪,所以這里不用法不溯及既往這個概念。而如果說此處用追訴期,即刑法規定20年最長追訴期,對超過追訴期才發現的犯罪行為不再追究
您說“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制定前不認為是犯罪或認為是較輕的犯罪,不能在法制定后用新制定的法律對法律制定前發生的行為進行評判”,我的觀點是,法的溯及力問題,不僅僅局限于刑法,而是一個普遍性的法理問題。
這里是一個刑法問題,當然用刑法領域中有關法的溯及力的觀點。法理學中的法的溯及力的原則在評判具體問題時當然要考慮具體部門法的規定。
而且,追訴期和法的溯及力從源頭上就不一致,哪怕是按您說的“普遍性的法理問題”也不會把溯及力問題和追訴期問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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