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前的案件不按建國以后的法律管,這本身就是另外一條規則,不是追訴期。
按民國法律管轄。從舊兼從輕,不是一定不按建國以后的法律辦,凌遲、誅九族和無期徒刑比肯定是是適用后者但是49年的情況我就不確定了。
比如,1951年政協通過的《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
第七條 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有下列情節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上徒刑:
(三)解放前組織或領導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及其他罪惡重大,解放后無立功贖罪表現者;(四)解放前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解放后繼續參加反革命活動者。
所以是管得到解放前的反革命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