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案件被改判的,一般應認定為錯誤案件。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瑕疵案件:(一)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二)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三)其他因為理解、認識等原因導致案件被改判的情形。案件雖然被改判,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合格案件:(一)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二)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的;(三)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四)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五)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實際上法官確實得到了處罰。因為在很多地方,案件被發回重審或者改判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簡稱發改率)是法院和法官個人績效考核的一個指標。這個指標會影響到法院和法官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而對法官個人的職級、薪酬、榮譽等都會造成一定程度影響。
只要不是故意的,不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就不應該被追究。因為案件的判決會涉及很多因素,未必是法官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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