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對單一股東的法人公司,只有一種形式,就是“一人獨資無限責任公司”,意思就是以個人資產做公司資產,出問題了,賠到個人破產為止。那我們熟悉的“有限公司”是更抗風險的商業體質,注冊資金賠完就算數了。有限公司形式,在商業上更有助于鼓勵人們加入商業活動中。所以絕大多數商業體都是有限公司。
回到“一人公司”。它可以看作公司化運營的“個體戶”。個體戶也是無限責任。這種經營方式,風險很大,也就是生活和工作不分的,所以登記時對經營范圍有申報的限制,只允許一些日用品零售、小型餐飲、生活服務(理發、打印等)作為許可的經營范圍。
顯然,國家信不過個人的資產能彌補大型商業服務的損失。要知道,專利訴訟是大額情況很常見。如果出現程序錯誤需追究代理責任的時候,自然人肯定賠不出來的。有限責任法人可以破產,無限責任法人怎么辦?個人破產對事主毫無意義。本來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就相當不成熟……這對當事人來講就很麻煩了,“破產”對于個體戶沒震懾力,個人專代存心坑事主,大不了破產,這種局面也沒法破。
總結下來,允許無限責任,兩頭都討不了好。以我國穩妥的執政風格,工商不會開這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