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法》和《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都是以“調整商業活動種的競爭關系”為目的而設立。
只不過《反法》不針對明確的特定對象,其他幾部法律有特定的法律對象。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理解為《反法》在特定對象領域內的具體細化也行,把《反法》理解為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未覆蓋領域的兜底法律也行。當然,從出臺年限上,后一種理解可能更容易接受。
進一步說,這些法律都是“侵權行為與責任”這個法律問題,在商業行為上的細化。非商業行為對應的是《侵權責任法》(已編入《民法典》)。
一個不恰當的比喻,關于知識產權、競爭相關概念的規定的精細程度上。《民法典》《刑法》是一代,《反法》《侵權責任法》是二代,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是三代。知識產權法是直系的子女,《反法》是旁系的叔伯。有些難以決斷的家事,讓叔伯出點建議也合理,但還是提倡內部問題內部解決。
所以較為規范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都會在商標、專利、著作權各自的法律里找依據,找不到依據的就從《反法》里尋建議。比如“商業秘密”,這個算是沒成型的知識產權,有知識產權的特征,但不符合商標、專利、著作權相關法律里的標準定義。就只能交給《反法》來搞。
當然,《反法》除了和知識產權有關聯,還有自己本身的特色。例如商業地位操縱市場這種條款,這算是叔伯這一支的家庭特色……跟知識產權就沒啥關系了。但從商業競爭關系與侵權責任上算,《反法》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都有同樣的dna傳承。
涉知識產權訴訟中,一般不刻意去區分用不用《反法》,要求肯定會伴隨提出的,法官認不認,先要求了再說,有棗沒棗,打一竿子試試。
大概就是這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