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從2021年起正式實施,這部規定人們生活的“百科全書”雖然對代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民法典》的原則和精神條文來看,代孕這一行為依舊是得不到支持的。
首先,《民法典》禁止進行有關人體器官的交易。《民法典》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另外,《民法典》還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有關的醫學活動,不能違背倫理道德——《民法典》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雖然《民法典》規定了人享有身體權,但是人不能隨意地處分自己的身體,身體不能成為交易的對象,對身體權的行使亦不得違背倫理道德。就好像人有身體權,但是不能賣淫一樣。為什么賣淫不合法呢?那是因為雖然身體是自己的,但是在賣淫行為中人的身體成了工具,而且賣淫也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代孕也是一樣的,把女性的子宮當成了工具,而且也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倫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