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猴大戰”多發,被搶走東西事小,可是被打傷了的游客該找誰索賠?
讓一只猴來道歉不太現實,根據我國法律,對動物園/景區動物傷人事故責任認定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于動物園工作人員監管工作出現失誤造成的損失,則由動物園承擔事故責任;二是動物園的工作沒有出錯,由于游客違反動物園相關規定或過失引發的事故,則動物園不承擔或者少承擔事故責任。
要問誰最熟悉這個責任判定,那可能就是賠錢賠到快入不敷出的黔靈山公園。
據黔靈公園管理處統計,2005年到2010年,黔靈山公園獼猴累計傷人6107人次,公園賠償醫療費240萬元,園內近60000平方米綠地被猴兒踩成荒地也需要花錢修復。而在最近的一次采訪中,公園管理處處長楊振算了筆賬,公園在猴子身上開銷,包括基礎設施重建、生態環境修復、傷人事件賠付,一年下來至少要200萬。
同時,《民法典》中也有關于動物侵權的具體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