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看到起訴狀的訴訟請求,暫不好評價。
簡單聊一聊吧。
但從新聞報道里看,仿佛是同學提起了公益訴訟。但從傳票上看,案由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那么,從已知信息來看:微信零錢介紹及規則中《關于微信零錢提現申請開具服務費發票的說明》中有明確說明:1.單個身份證終身享有1000元免費零錢提現額度。超出額度后按提現金額的0.1%收取服務費,單筆最低0.1元/筆。
準確說,微信零錢超出免費零錢提現額度后,收取的是服務費,有標價。微信提現時也能顯示服務費收取情況。
回到本案,同學在使用微信零錢提現時同微信(簡單說微信吧,事實上是某公司)建立服務合同,因雙方未經協商,該合同應為格式條款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排除或者限制對方權利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異常條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我們從問題鏈接中的截圖可以看到,提現0.01元將收取0.1元的服務費。非常明顯的提示和注意,且不評價提現0.01元將收取0.1元的服務費是否合理,顯然微信在收取該服務費時已經盡到提示義務。那么該服務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單從服務合同糾紛這一個角度看,同學如主張退還收取的服務費,恐怕難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