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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