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據此,在未設立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選舉決定,公司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感謝您的支持,請隨意打賞。您的贊賞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