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提供勞務時的雇主責任有無,主要是看個體工商戶是否已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第二版民事卷①》記載的陳維禮訴賴國發雇傭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上訴人賴國發雇傭被上訴人陳維禮干活并給付其勞動報酬,雙方形成的是雇傭合同關系。陳維禮在受雇傭期間,為了賴國發的利益而受傷,賴國發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賴國發無證據證實陳維禮的受傷是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為此一審判決賴國發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賴國發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故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更不屬法律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賴國發上訴稱“本案應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理由,與法律規定相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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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時,最終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業主)應承擔責任。發生訴訟時,無字號的直接以經營者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等),有字號的以字號為當事人,并列明經營者信息。如個體工商戶存在實際經營負責人(與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不一致),從合同相對方的角度,應考慮將實際經營負責人也作為合同主體列明,以便要求實際經營負責人也承擔責任。3、個體工商戶在法律上是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的,可以招用勞動者。從這個角度,委托一個公司進行勞務承包和委托一個個體戶進行勞務承包,其實是一樣的。但是要注意:
個體工商戶資金實力一般,因此如果無法對其雇員承擔責任,可能會牽扯到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