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中文文本;
(2 )符合中國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規定;
(3 )采用中國法定的計量單位;
(4 )初步設計(基礎設計)文件封面應注明項目及合作各方企業名稱、首頁應注明合作各方企業名稱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名稱并簽章;
(5 )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文件圖簽中應注明合作設計各方的企業名稱,應有項目設計人員的簽字,其他按中國有關工程設計文件出圖規定辦理。
(6)初步設計(基礎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文件應按規定由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審核確認、在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并加蓋中方設計企業的公章后方為有效設計文件;
未實施工程設計注冊執業制度的專業,應由中方設計企業的專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并加蓋中方設計企業的公章后方為有效設計文件。
?(參見 《 關于外國企業在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