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參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九、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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