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就是這類訴訟。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到庭,相關事實就難以查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如起訴狀、傳票、判決書,可以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由此可見,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
二、缺席審理、判決,并不是說完全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來判,法庭仍進行法庭審理,只不過視為被告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只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舉證證據沒有原則性錯誤,一般會得到支持。
(1)缺席審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證據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原告僅僅陳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沒有拿出充分的證據,法院仍不會判決離婚。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實、有關聯的證據,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會認定原告的證據,進而判決離婚。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辯意見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審判時要參考被告的答辯意見。
(2)缺席判決離婚,子女和財產問題處理:
司法實踐中,一般可根據審判時子女撫養的現狀,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判決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對于財產,不宜判決分割,一般只判決財產由原告保管。被告事后可以另行起訴分割財產或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