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所以說,你的排污許可證過期了要盡快換領新排污許可證。一般排污許可證的首發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請和換領,但需要在到期前30日向環境保護機關申請延續,延續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