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主任在任期內賣房是否還能繼續任職,取決于具體的法律和小區規章制度。一般情況下,業委會主任的任職資格可能會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小區規章制度:很多小區會有自己的規章制度或業主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了業委會主任的任職條件和解除條件。如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業委會主任必須是小區業主,那么賣房后可能會喪失任職資格。
地方性法規: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法規或政策規定業委會主任的任職條件。例如,有些地方的法規可能要求業委會主任必須是小區業主。
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大會是小區最高決策機構,業委會主任是否能繼續任職,最終可能需要業主大會的表決決定。如果業主大會認為賣房后不再具備任職資格,可能會要求其辭職或進行改選。
關于您提到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果業委會主任在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的情況下擅自簽訂合同,這可能涉及到以下幾種法律問題:
越權行為:如果業委會主任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簽訂合同,這可能被視為越權行為,合同的效力可能會受到質疑。
合同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如果合同簽訂人沒有相應的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合同的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業主委員會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變更。
法律責任:如果業委會主任的行為給小區業主造成損失,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建議您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咨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律師,以獲得更詳細和準確的法律指導。